案例回顾:
据《扬子晚报》报道,事发江苏某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未成年学生,潜入某“学习互助群”里,随后为满足自己的不正当欲望,采取引诱、威胁等方式,要求群里的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
东窗事发后,王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被立案侦查。后经警方查明,王某某利用未成年女孩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采用不正当手段,胁迫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情节极其严重。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做被害儿童及其家长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积极处理善后事宜。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必将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惩。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究竟涉嫌什么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由于儿童的自我防范意识很差,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原则上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比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的,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另外,需要特别提出的一点是,最高检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
在网络环境下,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发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或者视频,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实施猥亵,不过却通过某网络软件,以诱骗、威胁等方法,要求被害儿童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以满足自己的私欲。
王某某的这种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行为极其恶劣,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他其实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既然已经构成了犯罪,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猥亵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胁迫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发送暴露身体隐私的照片,属于猥亵儿童多人,而且时间跨度比较长,至案发时,作案多达几十次之多,明显属于猥亵儿童多次。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某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因而会被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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