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开庭的基本流程,法庭上开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法庭上开庭的基本流程,法庭上开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核对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2.宣布法庭纪律

3.宣布合议庭成员,是否回避

4.宣布开庭

5.宣读起诉状

6.被告答辩

7.确定法庭调查重点

8.陈述并举证:

陈述:

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生活所需等用途,多次向原告范某借款,范某以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将钱交付王川。

后经双方核对,王某总共向范某借款10692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计息。

举证:

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书写出具的借条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1、借条6张为借到条,内容全部为被告手写,借条上的数额也是被告计算的,分别是2019年10月26日数额为640000元的借条,2019年10月27日数额为429200元的借条,2019年12月31日数额为1133352元的借条,2020年3月30日的数额为68000元的利息条,2021年12月31日数额为1793747元的借条,2022年3月31日数额为107400元的利息条。

2、银行转账记录为四笔,总计数额526000元,分别是:

原告在2018年4月19日给被告转账98000元,

2018年8月13日给被告转账178000元,

2019年3月22日给被告转账200000元,

2019年3月27日给被告转账50000元。

证据说明:

借条数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对借条予以说明):

1、2019年10月26日640000元的借条和2019年10月27日429200元的借条,是双方对借款进行核对后由被告出具的,确认了借款1069200元的事实。

2、2019年12月31日1133352元的借条是将2019年10月26日及27日的借条数额合并后成为1069200元,并加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的三个月利息64152元,本息合计后出具的1133352元借条。

3、2020年3月30日68000元利息条是以113335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的三个月利息。

4、2021年12月31日1793747元借条是以2019年12月31日的借条数1133352元加上2020年、2021年两年间利息670395元,合计应为1803747元,因2021王川偿还10000元,故在2021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时将偿还的10000元扣除后出具了1793747元的借条。

2020年、2021年被告每三个月向原告出具一张利息条,是以之前本息数为基数按照月息2%后出具当期利息条,被告分别于

在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三个月的利息条72000元。

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三个月的利息条76000元,

在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三个月的利息条80900元。

在2021年3月30日出具三个月的利息条85000元。

在2021年6月30日出具三个月的利息条90900元。

在2021年9月30日出具三个月的利息条96000元。

2021年12月30日应付利息101595元。

2020、2021两年间利息合计670395元。

5、

2022年3月31日107400元的利息条是以1793747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的。

在被告出具新的借条后,被告将之前出具的借条收回,对之前的借条原告留存了照片。

以上借条全部由被告亲笔书写出具,本息数额或者利息数额也是由被告计算得出的。

9.法庭辩论

辩论意见:

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具借款,最终经双方核对,由被告出具了借到条,被告出具借到条的行为证明其已经收到了全部借款,后被告又多次更换出具了新的本息借条,多次对本息进行了确认,这也证明王川已经全部收到了借款,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否则被告完全可以在重新出具借条的时候对借款金额进行更改,但被告并未进行任何更改,一直是按照最初出具的借条金额累计计算本息并不断出具新的借条和利息条,被告多次主动出具借条和利息条的行为就是被告对借款的多次确认行为,是多次的书面自认行为,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将借款全部支付被告,被告已经收到全部借款,能够证明被告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

10.最后陈述: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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